如何“采标”?
如何采标涉及到对采标这个概念如何理解。
有一种观点认为,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并认为,“采用”与“应用”是有区别的,“采标”指的是“采用”,是指标准文本的转化关系而不包括“应用”。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狭义的理解。
另一种观点认为,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作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按我国标准制定程序审批发布,并组织贯彻实施和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一种较宽意义的理解。
我个人认为,从完整的工作程序来说,采标应包括3个工作步骤:
第一个步骤:做好标准的转化工作,即制订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简称采标标准);
第二个步骤:贯彻实施采标标准;
第三个步骤:做好采标认可和采标标志备案发放工作。
下面,我们按这3个工作步骤的顺序,来看看如何做好采标工作。
第一个步骤:做好标准的转化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因而,采标不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而是要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转化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即制订采标标准。
转化的办法,按照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可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两种,而非等效是指与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但不属于采标。
(一)等同采用(IDT)
所谓等同,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划上等号。等同采用分为两种情况:
①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方面完全相同。
②与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相同,可以有小的编辑性修改。
上述第①种情况主要见之于西方国家。因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以西方国家标准化机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际标准大多以西方国家文字发布,西方国家在采用国际标准时没有语言文字和习惯的障碍,他们转化标准的方法多采用“签署认可法”、“封面法”和“重新印刷法”,即只要签署认可,或换个封面,或重新印刷就行了,而不必作编辑性修改。
与之不同的是,我国因汉语还不是ISO/IEC官方语言,在采用国际标准时,为适应我国的语言习惯,不可避免地要作一些编辑性修改。例如,文字编排之后页码可能与原标准不一致。又如,国际标准中计量单位如果与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可以在国家标准中增加单位换算内容,增加有关单位换算的资料性附录等。因而,我国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大多是上述第②种情况。
在等同采用的国家标准中,国际标准可以接受的内容在国家标准中也可以接受;反之,国家标准可以接受的内容在国际标准中也可以接受。因此,符合国家标准就意味着符合国际标准,符合国际标准也意味着符合国家标准。这被称为“反之亦然原则”。
等同采用使用的方法是翻译法,即把国际标准翻译过来,进行必要的尽量少的编辑性修改。
当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等同时,“等同”这一信息宜使读者立刻明白,而不要在查阅之后才明白。如此,其编号方法是使用双编号,即把国家标准编号和国际标准编号排为一行,两者之间用一斜杠分开。
示例:
GB/T ××××× — 2002/ISO ×××××:2000
在此编号中,国家标准编号和国际标准编号都应是注日期的,因为“等同”只能是两个具体版本比较的结果。
双编号方式只适合于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对于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是修改采用和非等效的国家标准,只使用国家标准编号而不允许使用双编号方式。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代号是:IDT。
在标准封面上应标识一致性程度。
(二)修改采用(MOD)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指所制订的标准与相应的国际标准允许存在技术性差异,这些差异应清楚地标明并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括编辑性修改。如果这些技术性差异没有被清楚地标明,即使只有一、两个技术性差异,一致性程度也不能是“修改采用”;制订的标准结构与国际标准的结构应该对应。
差异的情况分为:
①内容少于相应的国际标准;
②内容多于相应的国际标准;
③更改了相应的国际标准的一部分内容;
④增加了另一种供选择的方案。
因允许存在这些差异,符合所制订的标准不表明符合国际标准,因而,“反之亦然原则”不适用。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使用的方法一般是“重新起草法”。
我国采标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两种,是2001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在此之前,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3年12月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并不是如此规定,而是规定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一致性程度有3种:等同、等效和非等效,并规定用3种符号来表示,见表B-2。
表B-2 1993年发布的采标一致性程度及符号、代号
采用程度 | 符号 | 缩写字母 |
等同 |
| idt或IDT |
等效 | = | eqv或EQV |
非等效 |
| neq或NEQ |
我们现在还可以看到一些标准文本封面上标明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是EQV,这就是原来所发布的“等效”采标标准。
现行的“修改采用”与原“等效采用”相比,有何不同呢?
我们来对比有关文件对“修改采用”和“等效采用”所下的定义:
修改采用,指所制订的标准与相应的国际标准允许存在技术性差异,这些差异应清楚地标明并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括编辑性修改。
等效采用指主要技术内容相同,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编写方法完全对应。
我们可以发现,“修改采用”与原“等效采用”相比,第一条不同是,对技术性差异的程度放宽了——原“等效采用”只允许“小的技术性差异”,而“修改采用”则是“允许存在技术性差异”,没有“小的”这个限制词。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改动呢?这是因为,对“小的技术性差异”这个“小”字在实践中很难界定。尽管ISO/IEC指南21:1981对“小的技术差异”作了定义,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很难区分技术差异的大小,因而,这一条经过实践作了修改。
“修改采用”所允许的技术差异看似“宽松”了,但它更强调了对于技术差异的说明和标识的要求。这是第二条不同。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中,要求“这些差异应清楚地标明并解释其产生的原因”,要在前言中说明,或在正文中标识(用竖线隔开,注上说明),或编排一个附录。而在原“等效采用”中并没有这样严格的要求。
“修改采用”不能使用双编号,而要在标准文本封面上标出代号,即MOD。
(三)关于“非等效”
我国标准与相应的国际标准有“非等效”关系,是指其内容上与后者有对应关系,但在技术内容与文本结构上有较大的差异,不属于采标关系。
旧的“非等效采用”指内容有“重大的技术差异”,但属于“采标”关系。
旧的“非等效采用”是被视为采标的,但因国际标准化组织不认可,因此,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发布《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时,明确规定“非等效”不属于采标。因为不属于采标,与有关的国际标准仅是对应关系,所以差异性的尺度可以更放宽了,包括只采纳国际标准的少量条款或不重要条款,而且它们之间的差异没有必要清楚地标明。
请注意:有一个习惯性叫法——“非等效采用”,在2001年《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发布之前,这个提法是允许的,但在《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发布后,“非等效”已不属“采标”,因而把“非等效”与“采用”连在一起来叫,称为“非等效采用”就不对了,起码是不规范了。而只能称为“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或称为“与国际标准的非等效对应关系”。
非等效对应关系的代号是:NEQ。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及代号见表B-3。
一致性程度 | 含义 | 代号 |
等同 | 国家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即: 1、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完全相同,或者 2、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但可以包含 4.2(GB/T20000.2-2001的4.2)中规定的小的编辑性修改 “反之亦然原则”适用 | IDT |
修改 | 国家标准“修改”了相应的国际标准,即允许国家标准与国 际标准存在技术性差异,并对技术性差异进行清楚地标识和 解释。国家标准在结构上与相应国际标准相同,但如不影响 对两个标准的内容进行比较,允许改变文本结构。“修改”的 标准还可包括“等同”条件下的编辑性修改的内容 “反之亦然原则”不适用 | MOD |
非等效 | 国家标准“非等效”于国际标准,即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 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没有进行清楚地标识 这种一致性程度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 | NEQ |
第二个步骤:贯彻实施采标标准
执行了“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就是采标。
采标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国家鼓励企业自己把国际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
当然,在执行实施采标标准中,要求产品必须全面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即产品质量要合格,才是采标。
第三个步骤:采标认可和采标标志使用备案制度
为了鼓励企业采标,国家建立了采标认可和采标标志使用备案制度。
(一) 关于采标认可
所谓采标认可,就是企业产品质量已达到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要求的产品,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广东省采标认可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局和有条件的县(市)局受理。其工作程序是:
①由申请单位填写《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申请书》一式三份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受理部门;
②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范格式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通过认可审查的,填写《申请书》中的审查结论并签名;
③受理部门在通过认可审查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三份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自收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通过审查的,在审查结论上加具意见并签章,同意向申请单位颁发《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证书》。
该证书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实行年审制度。企业持地级以上市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当年的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报告和年审表到所在地受理部门审查。通过审查的,盖年检合格章。未通过审查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质量按经认可的产品执行标准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撤消认可证书,停止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
(二) 关于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国家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实行标志制度。
所谓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制度,就是国家对达到采标标准的产品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志、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印制采标标志图形或利用该图形作采标产品宣传。
采用采标标志,可表明产品的实物质量达到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水平,可以提高采标产品在市场和消费者中的知名度和信誉,有利于企业及其产品参与市场竞争。采标标志制度,实际上是企业自我评价制度,也是企业对其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的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一种自我申明形式。该标志是我国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专用证明标志,由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该标志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按《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采标标志必须具备3个条件:
①产品按照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②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
③纳入国家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
国家对企业使用采标标志实行监督审查制度。企业自行审核确认本企业产品符合采标标志条件后,3日内,应到受理备案部门办理使用采标标志备案手续。办理的程序与采标认可相同,实际工作中一般是与采标认可一起办理的。
企业办理采标标志备案手续时,应一式三份向受理备案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①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执行的我国标准编号、采用的国际标准的编号、产品质量达标情况、产品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等;
②采标的我国标准文本。该文本必须是产品的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都采用了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③由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省级标准化组织和有关技术机构按规定的程序提供的采标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证明;
④产品质量达标并能稳定、批量生产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予办理备案手续,并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和发放采标标志胶片。对未通过审查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返还相关材料。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企业使用采标标志时,图样必须准确并严格根据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采标标志的基准颜色为蓝色,根据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他颜色,衬底颜色应与采标标志颜色有明显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