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标准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东省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协会缩写名:GDBX。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省标准化科技工作者、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或热心标准化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团结和组织全省标准化工作者,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围绕高质量发展,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开展标准化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普及标准化知识,开展标准化认证,推广标准化成果(应用),为提高我省标准化科学技术水平和工作者的素质,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中144号海景中心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标准化学术活动,积极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二)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普及标准化知识,推广标准化成果,开展标准化培训工作,提高标准化工作者的素质和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的委托,承担或参与标准化管理、项目认证、成果鉴定等工作;
(四)组织标准化相关业务咨询、技术服务,指导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开展标准化认证,推动各级标准的实施;
(五)建立信息平台,出版有关标准化刊物,做好标准化和会员的宣传工作;
(六)积极参与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提出有关标准化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组织制定本协会的团体标准,并开展认证工作;
(七)以会员为中心,组织为标准化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加强与各省市、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标准化组织的联系,促进友好交流;
(九)为全省标准化活动提供技术服务和其他服务;
(十)承担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工作;
(十一)积极承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十二)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三) 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协会和会员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标准化的工作实践,或参与标准化的有关活动;
(四)个人会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在标准化领域有一定影响;
(五)团体会员应指派一位代表,参与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审批;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证书。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责,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改名册。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会费费缴纳办法,可以逐年缴纳,或5年会费一次性缴纳。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证自动失效。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利用本协会进行违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人数超过200个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标准化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需理事会审议事项可通过挂网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需常务理事会审议事项可通过挂协会官网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聘任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监事必须从会员中产生;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担任协会有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愿意履行对协会工作的监督义务;
(四)在标准化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
(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并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二)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 ,切实履行职责;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四)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七)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如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协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协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2日第八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