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应具备什么条件?
1.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确认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3条:
(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具有独立经营管理职能的企业;
(2)企业已按GB/T 19273完成对标准体系自我评价,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3)企业应有满足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职责明确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和网络,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标准化人员。
2. 申请确认有无否决条件?
答:有。确认的否决条件如下:
(1)企业未建立和运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体系,产品标准覆盖率未达到100%,无标生产或产品不能满足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的;
(2)企业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管理等事故,受到国家、地方通报或处分的,其中包括国家或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在新闻媒体上的批评和曝光者;
(3)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抽查产品质量未达到产品标准要求,并两年连续抽查不合格的。
以上情况有其中一项者,标准化主管部门不受理其申请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