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标”的原则和国家的鼓励措施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果不切实际地一味照搬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也是不可取的,因为那样势必不能促进技术进步,也会造成经济上的浪费。因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出了如下应遵守的原则:
①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③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④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相应的一个国际标准。当我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⑤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并可以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
⑥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⑦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制定、审批、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我国其他标准一样,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⑧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贸易需要的产品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上述采标基本原则,在采标实践中应该认真贯彻执行。
了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先后制定了若干政策措施。除在《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中提出了若干政策措施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外经部、国家标准委于2002年7月23日联合发出《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鼓励措施,一共有如下12条:
①各级政府要把采标工作与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采标的项目,各级技术进步计划中应尽可能优先安排。
②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对重点产品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技术文件。对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应进行“采标”水平的评审。
③企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应积极采标。在相关技术指标相同或接近的情况下,采标的新产品可优先列入各级科技开发计划。对采标重点产品开发项目,凡符合国家科技计划规定,并且相关重要技术指标与其他同类产品基本相同的,优先列入国家科技计划。 在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采标的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对技术标准的研究,并通过对技术标准的研制,最终能够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进而争取形成国际标准。国家将对承担国际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及相关活动提供配套支持。
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积极按GB/T 19000 — 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
⑤国家对采标产品实行标志制度。对于采标产品,企业可以自愿申请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采标标志的申请程序和使用要求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⑥评定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和审定免检产品时,对采标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考虑。
⑦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在设备定购、原材料、备品备件采购时,要优先采购采标的产品。
⑧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要把我国优势产业的标准按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程序,推荐作为国际标准的草案,争取发布为国际标准。
⑨标准化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分析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对于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在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要积极采用。鼓励企业标准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⑩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单位要及时为企业采标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各级科研和标准情报部门都要积极搜集、研究和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和情报资料,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
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鼓励性政策措施。
其中第⑥条:“评定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和审定免检产品时,对采标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考虑。”在实际执行中,评定中国名牌产品的条件第五条规定:“产品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就是说,采标是评定中国名牌产品的必要条件。广东省在评定广东名牌产品时,虽没有规定采标是必要条件,但对采标产品在评价时采用加分的办法,以体现“优先考虑”。
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企业普遍重视采标工作,产品采标率近年来有较大的提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地支柱产业产品、主要工业产品的采标率已达到60%以上。然而,企业办理采标认可和采用采标标志的却很少。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我个人认为,原因有多方面。与国家鼓励采标的政策措施力度不够有关系,但最主要的原因恐怕是宣传发动的力度不够,以致许多企业还不知道有采标认可和可使用采标标志这回事。有些企业领导虽然听说过,但不知道具体如何办理,因而申请采标认可和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很少。
其实,在实际已采标的基础上申请采标认可和使用采标标志,国家不收费,对企业来说好处多多而成本几乎近于零,何乐而不为呢?因此,各标准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积极向企业做好宣传发动和解释工作,使更多企业了解和重视这一工作,以调动起这一工作的积极性。另外,为推进这一工作,还应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助。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加强推动全省采标工作的力度,对全省各市、县(区)局都提出了推进采标工作的具体要求,并要求所属各技术机构要为全省采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还委托广东省标准化协会制定《广东省主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目录》,以对企业采标特别是办理采标认可和使用采标标志工作提供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指导。目前,该指导目录的制订工作正在加紧进行,将在2005年6月份出台。省局的这些措施,预期将会对全省采标工作起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