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与专利的区别
每一项科技发明都有相应的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代表着这项发明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专利是有政府机关颁发的一种文件,但是专利的颁发是有一定的标准和科学依据,标准和专利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但是二者之间也是存在着不一样的地方。
一、标准与专利有什么区别
专利(patent),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专利文献作为技术信息最有效的载体,囊括了全球90%以上的最新技术情报,相比一般技术刊物所提供的信息早5-6年,而且70%-80%发明创造只通过专利文献公开,并不见诸于其他科技文献,相对于其他文献形式,专利更具有新颖、实用的特征。可见,专利文献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另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文献包含了世界科技技术信息的90%-95%。
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即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称为标准化。
标准与专利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创新成果的传播和应用、增进消费者福利等方面具有相同的作用。由于执行标准并不排斥经济上的成本,引入专利技术并不会使标准难以实施。为了履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等国际条约的义务,我国政府在标准的制定中也必须允许专利技术的引入。标准与专利相结合,可以更先进,从而更好地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标准和专利有什么关系
专利的专有性和创新性与标准的公益性和成熟性截然不同,甚至有些矛盾。但是,它们的主题都是技术,都具有可实现性、公开性和不断发展的动态性。同时,专有性中包含着公益目的,新的技术也有机会发展成熟。因此,标准和专利互相包含,具有更多的同一性,使它们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促进。
一方面,标准是一定领域内已有技术的总结和提炼,因而可以作为研发活动的基础资料。例如,对于一个改进现有技术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必须将它的创新点与现有技术划界,将现有技术放在前序部分,将创新点放在特征部分,从而明确要求保护的范围,而标准中包含的所有技术都属于现有技术的范畴。不但如此,标准一般也通过引导市场的发展来指引研发活动的方向。一般来说,研发产生的新技术应当满足已有的标准,否则这种技术即使能够获得专利授权也可能面临市场准入的问题。另外,每一个产业的客户群都有相对的固定性。如果一个产业链中的新产品和已有的产品能够对接,已有产品的用户就更可能成为这种新产品的潜在用户,这种新产品就会比较容易打开市场。因此,为了使研发投入有较好的回报,在研发活动中应当对相关产业中的已有标准有比较好的了解。
另一方面,专利也带动标准的发展。新专利技术的不断涌现和应用是技术进步的重要体现。当新技术已发展成熟,旧标准不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时候,标准改进和更新就在所难免。甚至,原有技术领域会因技术的进步得以进一步细分,全新的技术领域也可以出现,此后,新领域中也会有标准诞生。
与标准和专利相关的国内法律既体现着保护知识产权的精神,也体现着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以发展经济的精神。法律通过对强制许可等对专利权的限制性规定为专利进入标准扫清了障碍。由于执行强制性标准并不排斥经济上的成本,把专利引入标准并不会使标准在实施中面临法律上的困境。标准与专利都以技术为主题,在市场中发挥作用、实现价值。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创新成果的传播和应用、增进消费者福利、促进贸易活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宗旨上,两者是相同的。标准含有专利并不会给其实施带来法律和现实上的障碍。
不但如此,标准只有同专利相结合,才能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更好地实现它们的市场价值,更加有效地促进经济与贸易在更高的水平上更快地有序发展,更好地为全社会的共同利益服务。在我国当前政府以外的主体制定和推广标准的力量十分薄弱的特殊阶段,以积极态度对待政府标准中的专利问题,对国内产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