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修订完成,对于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可以给予标准化工作奖励和政策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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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7月25日表决通过《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有助于打响上海“四大品牌”,建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据了解,通过的《条例》共设7章44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监管和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五大亮点

 

一  理顺管理体制

       明确上海市、区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上海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并建立了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

 

二  优化标准体系

       根据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条例》重点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明确了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细化了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制定程序,明确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上海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三  增加标准供给 

       增加标准的市场供给,培育发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对于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可以给予标准化工作奖励和政策激励。

 

四  推动标准实施

         推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明确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部门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落地,明确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

 

五  推进长三角区域标准化工作交流合作

         推动与长三角相关省建立标准化协调合作机制,推动建立区域协同标准体系,优先在信用、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推动标准共享和互认。

 

 一图读懂《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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